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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17函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份修正條文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台內營字第1080809064號

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徐國勇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十一  條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室內裝修業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但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  十六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

第  十七  條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第  二十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影本。

三、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附。

  專業技術人員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比例尺得放寬至二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