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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收費標準

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費收費標準

 

表一、鑑定工作之項目及其編號

鑑 定 工 作 項 目
A-1 建築物室內裝修有遭受損壞之可能,為現況預作鑑定紀錄。 C-5 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中發生損壞,能否繼續施工之鑑定。
B-1 建築物室內裝修是否依照設計圖樣施工之鑑定。 D-1 建築物室內裝修發生損壞,修復或拆除重建費用之鑑估。
B-2 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使用材料是否合於契約規定之鑑定。 D-2 未完成建築物室內裝修繼續完成所需費用之鑑估。
B-3 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進度之鑑定。 E-1 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有無瑕疪之鑑定。
B-4 建築物室內裝修全部或部份需使用工期之鑑定。 E-2 建築物室內裝修瑕疪之修復費用鑑估。
C-1 建築物室內裝修強度之安全鑑定。 F-1 建築物室內裝修全部或部分工程數量完成率( ﹪)之鑑定。
C-2 建築物室內裝修部分強度之安全鑑定。 F-2 建築物室內裝修現值及追加、減工程之鑑估。
C-3 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中、施工後本體發生損壞或倒塌,原因之鑑定。 F-3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及設備市場價格之鑑估。
C-4 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中、施工後鄰屋發生損壞或倒塌,原因及責任歸屬之鑑定。 F-4 未完工建築物室內裝修就己完成部份工項之現值鑑估。
G-1 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範圍現況丈量之鑑定。
 

表二、鑑定工作收費計算標準表

標的物數量
計價單位
鑑定項目
編號
100m2
以下
依最低鑑定費收費
(新台幣)
101m2以上
每100m2
依下列費用增收
(不足50m2部分
以1/2計價、
50m2以上
全額計價)
每一案件
最低鑑定費
(新台幣)
A-1 40,000~60,000元 20,000~25,000元 肆萬元
B-1  B-2
B-3  B-4
45,000~75,000元 21,000~27,000元 肆萬伍仟元
C-1  C-2
C-3  C-4
C-5
45,000~75,000元 20,000~25,000元 肆萬伍仟元
D-1  D-2 45,000~75,000元 20,000~25,000元 肆萬伍仟元
E-1  E-2 45,000~75,000元 20,000~25,000元 肆萬伍仟元
F-1  F-2
F-3   F-4
45,000~75,000元 21,000~27,000元 肆萬伍仟元
G-1 22,500~37,500元 10,500~13,500元 貳萬貳仟伍佰元
一、鑑定收費依標的物戶數或相關面積計算之,由鑑定委員酌情選擇,並視鑑定工作難易程度,依(表二)上下兩限金額內訂定適當之費用列式計算之,並由本會鑑定委員會核定之。
二、若鑑定或鑑估之標的物係大批相同或相似之建築物、鑑定收費得由鑑定委員酌情收取,並由本會鑑定委員會核定之。
三、若鑑定或鑑估之標的物係建築物之一部份,應以此部份為依據由鑑定委員酌情計算收費。
四、鑑定項目依表一(鑑定工作之項目及其編號表)為主,非表一所列之鑑定工作本會另議,二項以上之鑑定項目時,如項目間有連帶關係,則依(表二)所列其中金額單一收費,若項目間無連帶關係則分別計費,(第二項(含)以上鑑定費以八折計費),並由本會鑑定委員會核定之。
五、若鑑定地點為高雄市偏遠地區(岡山、燕巢、梓官、隬陀、內門、杉林、茄萣、湖內、永安、路竹、茂林、阿蓮、旗山、美濃、田寮、甲仙、六龜、那瑪夏、桃源)及外縣市,鑑定委員每人每日酌收車馬費新台幣伍仟元整,(其他交通費、住宿費、繕雜費,憑發票及收據實報實銷)。
六、同案之鑑定標的物,依委託人要求進行第二次現場補充鑑定時,若補充鑑定之項目不同於第一次鑑定項目,則需另行計價,若補充鑑定之項目相同於第一次鑑定項目時,本會將酌收車馬費:
(一)高雄市車馬費:鑑定委員每人每日酌收新台幣參仟元整,行政作業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高雄市偏遠地區(岡山、燕巢、梓官、隬陀、內門、杉林、茄萣、湖內、永安、路竹、茂林、阿蓮、旗山、美濃、田寮、甲仙、六龜、那瑪夏、桃源)及外縣市車馬費:鑑定委員每人每日酌收新台幣伍仟元整,行政作業費新台幣參仟元整。(其他交通費、住宿費、繕雜費,憑發票及收據實報實銷)。

七、若鑑定委員抵達鑑定標的物所在地,經兩造協商同意或因故無法鑑定而取消該案鑑定作業,則本會將酌收相關業務費:
(一) 高雄市:鑑定委員每人每日車馬費酌收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行政作業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 高雄市偏遠地區(岡山、燕巢、梓官、隬陀、內門、杉林、茄萣、湖內、永安、路竹、茂林、
阿蓮、旗山、美濃、田寮、甲仙、六龜、那瑪夏、桃源)及外縣市:鑑定委員每人每日車馬費
酌收新台幣參仟元整,行政作業費新台幣參仟元整。(其他交通費、住宿費、繕雜費,憑發票
及收據實報實銷)。

 

八、委託鑑定工作若無表一所列之項目,由鑑定委員依鑑定工作難易程度,訂定適當之費用列式計算之,並由本會鑑定委員會核定之。

九、本收費標準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